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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及“三重一大”制度及议事规则
作者:经济学院  编辑:凌杰   发布时间:2020-07-31  发布来源:经济学院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决策制度,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武汉纺织大学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试行)》精神,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的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切实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校党委、校行政的指示、决定,注重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确立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师生的根本利益。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凡属党政联席会议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四)坚持党政共同负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政策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和校党委、校行政的指示精神,讨论决定学院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讨论决定学院的办学定位、办学思路、学生培养目标等重大问题,审议学院中长期规划、学期计划、总结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有关召开二级教代会及其他重要会议事项,审议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检查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讨论审定以学院名义上报学校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及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和发表的重要文章。

(五)讨论决定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重要部署、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学院学生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谐校园建设、辅导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七)讨论决定学院稳定和重要工作的重要措施和实施方案。

(八)讨论决定学院改革的方针、政策,包括学院管理体制、机构设置、教学、科研、人事改革等涉及学院发展或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规定和实施方案。

(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后备干部人选的选拔与推荐;讨论决定科级干部的任免与晋级;讨论决定其他候选人选的推荐。

(十)讨论决定党总支、支部换届改选有关事宜和委员、书记候选人等。

(十一)讨论决定学院教师队伍、干部队伍、职工队伍建设的长期规划。

(十二)讨论决定校级表彰的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和校级以上表彰对象推荐。

(十三)讨论决定学院境内外合作办学等创收事宜及事项的主要文本和核心条款。

(十四)讨论审定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

(十五)讨论决定学院单项支出超过1万元以上项目和未列入预算项目。

(十六)讨论决定年度招生的计划及招生中的政策、原则和方案,以及学生参军、支援西部、参加志愿者活动、实习、就业等工作的相关事宜。

(十七)讨论决定应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的组织

(一)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一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确定。

(二)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讨论党的工作时由总支书记主持,院长、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院长、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党政联席会议出席的人员为院长,副院长、总支书记、副书记(书记助理)、委员,列席人员为院办公室主管。根据议题内容,可请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

(四)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参加人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教师、干部问题时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应参加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应参加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五)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可由应参加会议人员根据分工提出,必要时要将议题提前发至参会人员,并准备好明确、具体的意见或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材料,涉及其他部门的工作,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提出具体方案和意见。

(六)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院长或书记汇总情况提出决策意见。需表决的事项,提请会议表决。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除在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表决,必要时可请求校党委或校行政进行裁决。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由院长或书记委托有关同志事先征求意见或事后通报情况。

(七)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如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本人应回避。

(八)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书记助理)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九)院办公室主管负责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精神归纳会议备忘录,必要时起草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的通知和印发有关文件。

四、议事决策的执行

(一)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由参会人员分工组织实施。

(二)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个人无权改变,须无条件执行。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校党委和校行政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会议的决议、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会议的决议、决定。

(三)参会人员在执行会议的决议、决定中如发现新的情况,经院长、书记同意后,可在会议上复议。

(四)党政联席会议的决策、决定需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可公布的,可通过文件、校园网等及时公布。但在传达、公布前,参会和列席会议的同志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会议内容。

(五)参会人员须按分工负责对会议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具体工作由院办公室配合。

(六)院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会议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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